法律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鄉村企業的兼并、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項目;經征用、補辦為國有土地并輸轉讓、出租;由于企業破產清算或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這里的承包經營權,實質即為集體所有農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調整行為說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權有條件的轉讓,只是名稱不同并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及報上級機關批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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