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登記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罪者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行為人犯此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顒?,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該內容由 韋端寧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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