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同時主張,但有些重復的費用不能在兩個案件中同時主張。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后,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一、工傷和侵權競合雙賠償時哪些項目可以獲得雙賠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從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傷,存在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的競合的情況下,如果工傷保險基金已經進行了工傷補償,則工傷職工不能就已經獲得的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再向第三人主張賠償,而是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在賠償工傷職工后取得對第三人的代位追償權。對于工傷職工的其余損失部分,如果工傷保險基金未能覆蓋補償,則仍然可以通過起訴等方式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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