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日不算,最后一天計算在內,共1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遵守以下三方面的規定:
(一) 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將澄清和修改內容通知招標文件收受人;
(二)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三)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所進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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