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制造發票罪的判罪標準: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制造發票罪,應當判處刑罰。
一、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條件
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要件為:行為人有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
二、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罪最新量刑標準?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的,屬于數量特別巨大。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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