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路上出車禍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但需滿足四個要素: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責任、機動車事故。對于交通事故工傷的賠償,已給付的費用不再支付,但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部分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若受傷職工無法獲得交通事故賠償,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
一、在上班路上出了車禍算不算工傷
上下班途中出了車禍屬于工傷嗎?答案是肯定的。具體而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
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于工傷。
2003年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構成工傷,沒有責任的限定;2010年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責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責任(同等、次要)才構成工傷。
這時要特別注意,在認定職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時應當考慮下列4個必備要素:
(1)上下班的規定時間;
(2)上下班的必經路線;
(3)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責任;
(4)機動車事故。
2、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既包括作為機動車駕駛員的職工受傷,也包括非駕駛員的職工受傷。
二、交通事故工傷怎么賠償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后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結語
綜上所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出現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屬于工傷。在認定工傷時,需要考慮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責任以及機動車事故等要素。對于已經給付了交通事故賠償的費用,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但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償金或傷殘補助金的部分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對于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職工,除上述待遇外,還可以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若受傷職工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交通事故賠償,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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