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文的時效性是指任何一份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時效,沒有時效的文件是不存在的。. 時效的產生,除文件中明確規定生效的時間外,所有文件都以“成文日期”為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第三十三條 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起草公文必須嚴肅認真,應當遵照以下原則: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觀點鮮明、主題突出、內容簡潔、表述準確、文風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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