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驗收人及內容:
分項工程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等進行。分項工程驗收是在檢驗批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通常起一個歸納整理的作用,是一個統計表,沒有實質性驗收內容。只要注意三點就可以了:一是檢查檢驗批是否將整個工程覆蓋了,有沒有漏掉的部位;二是檢查有齡期要求的檢驗批,到齡期后能否達到規范規定;三是將檢驗批的資料統一,依次進行登記整理,方便管理。
2、表的填寫:
表名填上所驗收分項工程的名稱。表頭及檢驗部位、區段、施工單位檢查評定結果,由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填寫,由施工單位的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檢查后給出評價并簽字,交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驗收。
3、審查:
監理單位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的專業負責人)應逐項審查,同意項填寫“合格或符合要求”,不同意項暫不填寫,待處理后再驗收,但應做標注。注明驗收和不驗收的意見,如同意驗收則簽字確認,若不同意驗收,請指出存在問題,明確處理意見和完成時間。
一、質量不合格后果
1、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2、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3、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二、質量不合格的處理
1、修補處理:當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范、標準或設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修補后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可采取修補處理的方法。
2、加固處理: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
3、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修補處理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采取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后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不作處理: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或標準,但其情況不嚴重,對工程或結構的使用及安全影響很小,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單位等認可后可不專門作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的;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出現質量事故的工程,通過分析或實踐,采取上述處理方法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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