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于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对囆修k法》第二十八條已作出規定,應按此執行。其中第
(一)項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這里所指“醫療費”,一般是交通事故結案時憑單據支付的。如果結案后仍需治療,肇事者(責任方)賠償的醫療補助費用完后(按醫療單據確認),確屬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應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傷殘程度鑒定為五級和六級的,《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
(四)項規定的傷殘撫恤金由企業支付,而道路交通事故結案后,確屬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問題,要按照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原則辦理,不實行單位和個人分擔辦法。
四、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例如《試行辦法》第八條第
(五)項所規定的“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的情形,其民事傷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也應參照《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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