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護權益的途徑和證據保留:勞動者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處理勞動爭議;應保留與用人單位、其他主體和社會機構相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享有就業、報酬、休假、安全保護、培訓、社保福利、爭議處理等權利,需履行職責和遵守規程。
法律分析
一、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協商處理: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調解處理: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人社部門勞動爭議調解申請調解;
(三)申請仲裁: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未履行的,勞動者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四)提起訴訟:對仲裁不服的,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去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二、勞動者維權應該保留哪些證據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條、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字據等;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的郵局回執;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者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責任。
三、勞動者擁有哪些權利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結語
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多樣,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解決勞動爭議。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在維權過程中,勞動者應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合同、工資條等證據,以及來自其他主體、社會機構和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證明。勞動者也需履行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勞動者的權益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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