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與工傷能主張雙賠。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第六款中規定的條件發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認定工傷的可以獲得雙賠。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按照《工傷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保險條例》規定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部分)。用人單位同樣也不得以侵權第三人賠償了相關費用而拒絕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期限可先后主張或同時主張權利。
一、工傷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人身損害
1、發生工傷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只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保險待遇。
2、要是因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權,即侵權主體為第三人時,此時受傷職工可以同時向第三人主張民事賠償。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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