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業起訴業主拖欠的物業費結果:
1、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或者在催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物業服務企業已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享受或者不接受有關物業服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的,將對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敗訴帶來的一切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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