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經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書面建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安裝使用輔助器械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止治療休養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給。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計算:
1、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有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傷勢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殘疾等級后,停止發放原待遇,按本章有關規定享受殘疾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無法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在停工期間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根據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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