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后,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能再提起上訴,只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并且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是出現程序上的錯誤才能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對刑事訴訟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一般情形下,法院在下發的一審判決書之中,就會注明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的期限。但是對于二審后下發的判決書之中,并不會注明上訴期限,這是由于我國刑事案件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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