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休假不屬病假,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休假。在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認定為工傷,才能享受工傷待遇,請工傷假。.在工傷鑒定前的請假一般以病假處理。.工傷鑒定中期間的請假應開具需要醫療機構的疾病證明,上面應清楚列出請假天數。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病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工傷假與病假本質不同,所以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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