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務員有工傷。在公務員提交工傷認定的申請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對事故傷害進行審查核實,用人單位、工會組織、職工和醫療機構應該進行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該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執行。如果是已經獲得了職業病的診斷證明書或者是職業病的診斷鑒定書的情況,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用再進行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七條 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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