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是二審終審制,二審判決生效后是不可以上訴的。但是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有資格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是必須要有新證據可以影響判決的,或者可以證明法庭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發現司法人員知法犯法、貪污受賄,如果沒有以上情形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而且審判監督程序也不會停止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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