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確切來說,生育服務證不是準生證,不過現在人們還是認為生育服務證是準生證。生育服務證以前叫準生證,不過現在才改過來的叫計劃生育服務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是集準生證、查環等功能為一體的證件。已婚婦女懷孕后,孕檢、分娩、享受免費避孕藥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這個《計劃生育服務證》。
第一胎辦的是生育服務證,是去鄉鎮計生辦進行生育注冊登記辦理。即時即辦,不具有審批性質。該證主要功能就是生育后婦女孕環檢用的,憑證免費享受生殖健康各項檢查服務。符合再生育條件,第二胎才是需要上級審批辦理的準生證。計生有關的法律法規都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一孩。合法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公民結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時間,所以第一胎生育是法律法規已經授權公民了,只要有結婚證就是合法生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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