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9月24日中午11時左右,江蘇省如皋市某飯店個體業主楊某所雇請的廚師吳某正在廚房間猛火灶旁工作,當時,廚房內有一個猛火灶和炭火爐在使用,另一普通灶未用。突然,廚房間起火,致廚師吳某被燒傷。經報警,消防大隊到場滅火后即離開。當天,楊某向消費者協會舉報稱,系因購買的倪某的PVC軟管爆裂引起火災。2003年9月25日,消費者協會對廚房內的兩根煤氣軟管進行封存。2003年12月31日,楊某與廚師吳某就損失達成的賠償協議約定,吳某的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79337.50元,由楊某賠償且實際履行,楊某有權向事故責任方追償經濟損失。
2004年3月30日原告楊某訴至法院稱,因被告倪某所出售的駿發牌PVC軟管不能承受煤氣壓力而爆裂引起火災,故要求被告賠償其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審理中,法院依職權于2004年8月25日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所涉及的標有“JUNFA”字樣的PVC軟管的質量是否合格以及起火原因進行鑒定。2004年11月1日,司法鑒定中心以此軟管無法作質量鑒定為由退卷。2005年1月24日,法院對飯店的起火原因再次委托鑒定。2005年8月4日,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原因調查,認為:該起火災中飯店未能認真履行保護火災現場的義務,火災發生后當天下午即將現場進行了清理,現已無法按程序進行現場勘察,另外,火災發生至今已近兩年,現在再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材料的真實性已不足。鑒于無準確認定火災原因的充分證據,故該起火災原因不明。
[分歧]
在審理中,對于原告舉證責任的承擔、本案的處理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提起的是產品責任侵權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此類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火災原因不明,被告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舉證,也未能提供產品的合格證和生產廠家,可以推定火災系該軟管爆裂所致,應由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是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侵權訴訟的特殊侵權的證據規則,并沒有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原告應首先提供證據證實所購買的PVC軟管存在質量缺陷且該質量缺陷與火災存在因果關系?,F經鑒定認為起火原因不明,這就首先要求原告進行舉證加以證明該PVC軟管存有缺陷,且起火是由該缺陷引起的?,F根據鑒定結論,起火原因尚不能確定,根據本案案情不能推定出是由于PVC軟管存在缺陷而導致火災。所以,由于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舉證到位,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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