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的醫療是對疾病醫療的報銷。對流產是不報的,人流就更不在保障范圍之內了。 (1)生育津貼: 女職工 生育或者流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 產假 。產假期間本人原 工資 照發, 生育保險 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企業予以補償。生育津貼以其本人生育或流產前十二個月 社會保險 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依據生育或流產按規定享受產假的時間確定。即:順產三個月;難產三個半月;多胞胎,每多一個在順產或難產基礎上增加半個月;屬晚育人員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月;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三個月;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的一個半月;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一個月。 (2)生育 醫療費 :女職工懷孕后,在規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就診(我市為基本 醫療保險 定點醫療機構),因生育或者流產所需符合規定項目和標準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在我市生育保險實施初期,生育醫療費暫實行定額包干、節余留存、超支不補的辦法與企業結算。企業可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支付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費:3000元。 (3)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的疾病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參照 無錫 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規定執行;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包括用藥目錄,診療項目中按規定部分自付的費用,由職工本人負擔。產假之后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4)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標準為不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其標準由市、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公布一次。一次性營養補助費:595元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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