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公司破產的程序為:
1、申請和受理,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破產宣告,債權申報:
3、變價和分配:
4、破產程序的終結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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