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前買房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個人財產不需分割,修繕裝修部分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共同出資的房屋應平分。司法實踐中,無法分割的房屋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撫養子女的一方。
法律分析
對于婚前買房離婚的分割,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婚前房產是一方出資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則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不論婚姻延續時間多長,該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后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并增值部分,則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2、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則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3、如果婚前雙方共同出資,房屋登記雙方名下的,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應當平分。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于無法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以及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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