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自法院發布受理上市公司破產案件的公告當日起,交易所對進入破產程序公司的股票實施停牌;
2、公司應在收到法院有關法律文書的當日,立即向交易所報告,經交易所審查后公告。公告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復牌,并實施特別處理。
3、上市公司在進入破產程序后,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應當依法于第一時間向交易所報告債權申報情況、債權人會議情況、和解和整頓等重大情況并公告。
4、上市公司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并且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經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交易所自法院發布公告的當日起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
5、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產的,自法院發布公告日起,交易所對該公司股票停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