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死刑,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在中國,死刑分為死刑并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并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
在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后,死刑的執行日期被大大延長了。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為例:
在死刑的判決宣告以后,自犯罪分子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五日。
因此,死刑犯實際上有15日的上訴期。
如果死刑犯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上訴期滿之日起,3日內,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把相關的材料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
在受到中級人民法院的材料后,高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核準的裁定。這個期限法律上沒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再次對全案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作出核準的裁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死刑執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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