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工作之中骨折屬于正常工傷的范疇,是勞動法保障的勞動者的權利之一,當事人在事故發生之后,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工傷申請或者直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申請,在進行工傷傷情鑒定之后,會對受傷勞動者做出補償,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相關待遇;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待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九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一)犯罪或違法;(二)自殺或自殘;(三)斗毆;(四)酗酒;(五)蓄意違章;(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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