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此處規定的流產應該是指有合法婚姻的流產,如果是未婚先孕流產的,從法理來講,為了保障懷孕流產的女職工有足夠的時間來恢復身體健康,畢竟,人的身體健康權才是第一位的。因此,流產假本身不應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女職工有懷孕流產的事實存在,不論其是已婚還是未婚,單位都應當無條件地給予女職工足夠的流產假時間,確保女職工能順利恢復身體健康。因此,單位不能拒絕女職工的休流產假申請。但是流產假期間,不應該支付勞動報酬。所以說,未婚可以申請流產假,但不享受帶薪休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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