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屬于以下等級:
1、十級: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2、九級: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后;
3、八級: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4、六級: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一、交通事故傷殘去哪里鑒定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進行交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1、讓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鑒定介紹信。按介紹信上的鑒定機構去鑒定,便捷和有效,對方即使有異議也沒有用;
2、自行聯系鑒定機構。一般的大型醫院或醫藥大學都有鑒定中心,但是自行鑒定的可信度較低,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流程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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