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設立瑕疵有哪幾種情形?
1、股東瑕疵。
這主要表現為股東人數瑕疵以及股東資格瑕疵。就股東人數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東最低人數的瑕疵,亦有高于股東最高人數的瑕疵。盡管世界范圍內已普遍允許一人公司的設立與存續,即便如此,亦有可能因為一人股東的虛擬而使得該公司的股東低于一人股東人數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說,有些國家對其公司股東的最低人數仍然有著更高的要求。
2、資本瑕疵。
這一方面的瑕疵表現受資本模式的影響較大。在實收資本模式或者折衷資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設立時的最低資本額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實繳資本到位,有時還要求相應的部門以及人員對出資的真實進行驗資,從而使得此類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的瑕疵公司情形較為普遍。而授權資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設立很少有最低資本額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應繳資本比例以及驗資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設立盡管也需要注明資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會因為股東所繳資本的多寡而難以成立,因而授權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見。
3、章程瑕疵。
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載事項或所載事項與法律存有沖突之情形。具體又可分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稱瑕疵以及其它必載事項瑕疵。
二、公司設立瑕疵怎么辦?
1、確立公司瑕疵設立無效制度
由于公司設立無效與司法撤銷的具體模式與法律后果均基本相同,因此我國不妨仿效日本、韓國公司法將二者分別加以規定,確立公司瑕疵設立無效制度即可。
2、明確公司瑕疵設立無效的事由
關于公司瑕疵設立無效的事由,各國和地區公司法的規定不盡相同.具體情形主要是:
其一,公司章程欠缺或違法。如《德國股份法》第275條第1款規定:章程不包含關于股本數額或關于經營對象的規定,或章程關于經營對象的規定為無效的,任何一名股東以及任何一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均可以提起宣告公司無效的訴訟。不得因其他理由提起此種訴訟。
其二,股東無行為能力。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0條規定:公司無效或修改公司章程行為的無效,只有根據本法的明文規定或規定合同無效的條款,始可宣布。第365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因股東的無行為能力,公司無效。
其三,法院依職權確定的原因。如日本法的規定,公司設立無效是由法院根據股東申請依職權來判定的。法院依職權實際是法官按照基本的法律原則來確定,如果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均可認定為設立無效。我國可將公司設立無效的事由規定為如下幾種:公司章程未包含股本數額或經營對象的規定;章程關于經營對象的規定無效;公司的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股東虛假出資等。
3、規定公司設立瑕疵補正及無效阻止與遲延制度
為貫徹商法的企業維持原則并維護交易安全,我國應盡可能維持瑕疵設立公司的法律人格,并明確規定設立無效的阻止與遲延制度;首先,應規定除非公司經營對象嚴重違法或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當事人在提起設立無效訴訟之前,應給予公司以通過合法程序對設立瑕疵予以補正的一定期限。只有在該期限屆滿之后仍未能補正瑕疵,才能行使訴權。其次,規定當事人行使公司設立無效訴訟請求權的期間,借鑒國外立法例的規定.該期間可為2年,并應為除斥期間。再次,為了防止請求權人濫用訴權,可規定原告敗訴時,如果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應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規定公司設立無效訴訟的原告
在國外,關于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原告的資格規定不—,如日本和韓國規定只有股東社員才能作為原告提起公司設立無效訴訟,《德國股份法》規定股東、董事、監事均可作為原告起訴。我國公司設立無效之訴的原告不宜限制過多,可為股東、董事、監事、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5、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無效判決與行政撤銷登記不具有溯及力,并且股東和公司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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