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導致了職工在崗位上死亡或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工傷。突發疾病導致死亡的員工,應當享有相應的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關賠償費用。
工傷職工可以獲得以下項目的賠償:
1、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如治療費、掛號費、藥費、住院費用和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費、護理費以及到外地就醫的食宿費由用人單位報銷。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治療工傷期間,由用人單位支付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傷殘津貼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五級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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