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扳手腕導致對方骨折會承擔什么責任
1、掰手腕導致受傷,可能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方不用承擔責任或者承擔較小責任,有特殊情況除外。
2、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對“公平責任”規則做出了修改。根據《民法典》第1186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這一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重大區別在于:按照老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一般或多或少都會判賠一點;但按照新規定,法院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考慮無過錯一方是否應當分擔損失,自由裁量空間大大壓縮。
3、不僅如此,《民法典》第1176條更是創設性地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綜合上文規定,掰手腕導致的受傷,不屬于公平責任范圍。同時,由于掰手腕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參加人可以適用《民法典》第1176條,排除其侵權責任。
4、當然,如果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傷者仍可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要求活動組織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可想而知,傷者可以索賠的場景是少得多了。一旦出事,或許只能自己認栽。
二、《民法典》設立自甘風險原則的意義
1、自甘風險規則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來被引入大陸法系的部分國家,如法國、德國等,其主要適用于體育比賽運動,目的在于使其成為侵權行為違法性阻卻的事由之一?,F代社會是風險社會,競技比賽、自駕游、極限運動等領域風險大量存在。在學校教學活動等領域也大量存在,例如,親朋好友之間相約打球、單位組織文體活動等。
2、然而,自甘風險規則在我國之前的立法中一直是空白,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沒有規定自甘風險規則,有些法院運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或公平責任原則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責任,存在侵權責任泛濫的傾向,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體活動的開展,也限制了人們的正常交往。
3、因此,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應當在權益保護和行動自由之間作出合理平衡。自甘風險規則的確立,有利于引導人們慎重參加危險活動,減少和預防社會風險,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明確活動組織者和有重大過失的行為人的責任界限,即活動組織者僅就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4、另外,我國的社會保障涵蓋面越來越廣,在符合自甘風險規則的情況下,通過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途徑可以使活動參加者的損失得到彌補,有利于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該內容由 王磊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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