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原判的執行方式:在二審判決作出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一、拆遷補償款可否被法院強制執行
拆遷補償款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超出生活必需的,可以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贏得勞動仲裁后難以執行怎么辦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可能導致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在仲裁立案后申請財產保全。
勞動者申請財產保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將勞動者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勞動者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含勞動仲裁裁決);
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也就是勞動者可以向上述兩地法院的任何一地申請執行已經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
三、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需要擔保人承擔相關的擔保責任的,可以將其列為強制執行的對象;法院一般會通過采取查封、或凍結、或者扣押、或者變賣、或者拍賣、或劃扣等等措施,執行擔保人名下的一些財產;對拒絕不履行的擔保人,還會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的方式或者限制其出境等等相關措施。如果有擅自違反以上限制的擔保人,則會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按刑法進行判處。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以及刑事判決或裁定中的財產部分,被執行人如果沒有按照執行的通知,履行法律文書中所明確的義務,人民法院則有權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或扣押、或者凍結、或拍賣、或者變賣的形式處理;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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