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沒有信息披露違規罪,違規披露相關信息的,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立案標準是: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證據規則有哪些要求?
1、必須具有證明侵犯國家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和侵犯股東或其他相關人利益的復雜客體的形態證據;
2、
必須具有證明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的形態證據;
3、必須具有證明是負有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特殊主體的形態證據;
4、必須具有證明由主觀故意構成的形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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