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是先破產后清算的。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重整,減資等途徑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債權債務,完成清算后,應當注銷公司。
一、公司注銷的程序
1、依法成立清算組。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告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依法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3、清算組接管公司,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清理公司債權和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注銷公司找不到股東怎么辦
一、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臨時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決議
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股東,與其他股東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可通過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方式做出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然后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但如果公司章程對作出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表決權比例有特別約定,且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方能作出有效的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要按已知的通訊方式通知下落不明的股東且需要在報紙上發布公告。公告期要滿兩個月。
二、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解散
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股東,與其他股東合并持有公司的股權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權比例,但持有公司表決權達到10%以上的,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的情況下,以債權人身份請求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
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股東,但是公司債權人的,在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公司解散事由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以債權人身份請求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其他股東也是一樣可以債權人身份主張權利。
四、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申請破產,其他股東也可以債權人身份請求法院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三、公司吊銷后公章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吊銷后,會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公司會被注銷,公司會被注銷后公司章程不再具備法律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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