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該行為是不可取的,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起的期間內,破產企業隱匿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并入破產財產。股東以借款形式出現的屬于抽逃資本金,由工商局負責查處,嚴重的可以移交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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