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復核發回重審,是法院審理案件程序性規定。由于一審法院可能違反法律有關審判規則的強制規定,不發回重審就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發回到原來的法院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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