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經宣布破產的企業的債權,可以將債權轉為股權。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范圍包括屬于以下三種情形: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辦法規定,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冊資本的70%,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此外,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時任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表示: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部分國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出現資金困難。辦法的出臺對于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行業布局和資產結構等將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有利于鼓勵擴大投資,促進更多的財產性權利轉化為資本,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服務;二是有利于構建健康的發展環境,既能增加債權人實現債權權益的渠道,又能擴大被投資公司的資產規模并提高對其他債權人的償付能力,從而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三是有利于改善公司資本結構,促進企業優化行業布局和資源配置,盤活債權人的存量資產,提升被投資公司資產質量;四是有利于穩定經濟環境,扶持破產企業走出困境、重獲新生,促進破產企業重整或和解計劃的制定和執行,對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減輕債務負擔、改善資產結構、緩解現金流動困難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