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在兩年時效之后提起訴訟,如果該專利權在有效期內,人民法院仍應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要求可從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兩年計算,即超過兩年部分不予支持,兩年規定時效之后的仍應判決,以確保專利人的權益和對侵權者的懲罰。訴訟時效,是確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的時間規定,越過規定的訴訟時效,權利人的請求得不到支持,侵權人也不會因侵權而受到制裁,兩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計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關鍵,在專利法及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計算。法律中規定的知道,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侵權行為發生,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在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由于主觀上的大意而沒有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過后知道了也應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產生之日計算訴訟時效。如兩年前侵權人就侵權產品公開廣告或參加展銷,由于權利人主觀上的過錯沒有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兩年后知道了,其訴訟時效仍應從兩年前起算。
一、民事訴訟時期的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對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原則性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法律對其保護的期限自當事人實際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雖然實際上并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但在通常情況下一般人都可以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只是由于當事人自己的疏忽而沒有發現,即當事人應當知道而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則從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開始計算。
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開始計算;
(2)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3)無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4)因違約行為而發生的強制實際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從違約行為成立之時開始計算;
(5)因侵權行為發生的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為及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6)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傷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計算。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無論權利人是否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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