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破產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1、企業達到了破產界限,債務人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申請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不申請和解,或者不能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3、整頓期滿,債務人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4、企業在整頓期間,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者實施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從而引起整頓程序非正常終結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必須采用書面方式。裁定的內容應當包括:破產債務人的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產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據以及破產以及破產宣告應進行的有關事項,如成立清算組和重新申報債權等等。
為了使破產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企業法人的破產情況,應當將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予以公告。
二、什么情況下企業會破產
破產原因又稱破產界限,是指對債務人宣告破產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以致不能償還債務或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公司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無力償還債務;二是雖然公司資產大于負債總額,但去無法調動資金來清償債務。
(2)公司不能清償是的到期債務。所謂到期債務,是指規定了確定期限的債務。債務已經到了應當清償的期限,公司不能清償。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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