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人攜帶所需材料到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報名,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到所屬轄區的車輛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辦理增加準駕車型手續。
2、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在一個工作日內核發《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3、申請人依次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車輛管理所在一個工作日內制作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人進行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組織領證前宣誓,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四十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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