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公司的股權可以轉讓,但對部分人轉讓股權存在限制:在公司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除非獲得了法院的同意。
一、名義股東是否可以直接轉讓股權
名義股東就是顯明股東。通常持有的股份為代持股份,對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轉讓股權的問題,我們認為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內部轉讓而言,當股權代持的約定股東內部人員全部知情,且代持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不得單方轉讓股權時,基于合同的約定條件,當名義股東對內股東直接轉讓股權時是受限制的。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對外轉讓股權時,則基本上沒有條件限制。我國股權屬于登記對抗原則,存在于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即具備對抗效力和“外觀形式”,對相對方來說,有足夠的理由判定股權的直接歸屬,因此名義股東可以依此自由處分自己的具體權益。
二、關于股權轉讓有什么約束
股權轉讓有下列約束: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