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你不同意,你可以不去,如果用人單位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承包經營只是經營機制的轉變,并非所有制的改革或叫改制,公司員工繼續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依法解除或中止了勞動合同關系則應給予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
勞務外包與承包的區別:
1、服務性質不同
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勞務外包提供的卻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
2、用工需求不同
對勞務派遣而言,用工單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中國工作量,這與派遣公司并不相關。對勞務外包而言,發包單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中國勞動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
3、用工范圍不同
勞務派遣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派遣員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勞務外包卻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并且外包員工應該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4、合同性質不同
勞務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外包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服務性質不同協議性質也完全不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數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人數乘單價”。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依據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數量乘單價”。
5、結算標準不同
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動力”,是“員工數”;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工作量”,是“項目數”。
6、管理角色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員工接受的是用工單位的管理,即便某個管理人員本身也是派遣員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單位的管理職能。勞務承包單位員工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發包企業并不參與對承包單位員工的直接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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