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本罪搜查的對象僅限于他人的身體和住宅。如果不是針對身體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機關或其他單位的辦公室、倉庫、車輛等等,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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