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死刑復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因此,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
1、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
2、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并制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準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權限
1、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死刑案件,如果是由中級法院一審的,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而死緩案件,可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5、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死刑復核后多久執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2、首先,死刑復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開始復核程序。送案卷有專人專車送達和機要送達兩種。送達后,最高法院一般在兩個月內能夠完成復核,并公布復核裁定。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如裁定核準后,一般裁定書會規定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在7日內執行;如果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則規定緩期二年執行。如果不核準,則發回原高院再審。死刑有槍決和藥物注射兩種形式。有地方法院執行方式決定。如果是藥物注射,最高法院對地方法院按每名犯人提供240元的經濟補貼,以補貼注射執行成本。死刑犯人不會在最高法院網站的被執行人查詢中找到。能夠查詢的案件是民事案件,且當事人在判決后沒有自動履行判決義務?,F在一般在執行死刑前會通知家屬見最后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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