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傷后,員工因為傷病無法工作,在家或醫院養傷期間還會獲得原來一樣的工資待遇,這一期限叫做停工留薪期。但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并不是隨意的,法律是有規定的,那么工傷可以休息多少時間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一般按以下形式確定:
一、部分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形式》、《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如福建省、北京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了規定。在這些地區,由工傷職工條件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書面通知本人。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有異議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滿12個月的,提交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二、在沒有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地區,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三、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意見》) ;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 。
四、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工資福利各地規定不同,一些省市規定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規定由所在單位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津貼。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是否需要護理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所在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標準的,從其標準;沒有規定標準的,參照當地同類情形護工標準或者按照所在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六、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休息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想延長休息時間,可以出具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但是延長期也不會超過12個月。受工傷,用人單位要負擔一切費用,包括護理費等。各地區補償標準不同,具體事項可咨詢當地社會保險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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