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計算。計算公式為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天)×假期天數。用于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應在女職工分娩后3個月內向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生育津貼申領手續。其中,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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