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證明一般在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服務站開具。
如果是外遷戶人員的,則在擬入戶口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生育證明。
如果屬流動人口的,則在其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由于國家政策放寬,育齡婦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當地計生部門開具計生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