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股東承擔什么責任。若是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股東以自己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的話,股東以自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來承擔責任。股東依法履行了出資的義務之后,對公司的任何行為,不再承擔責任。如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了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出現破產的情況時,股東無需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渣雹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世做,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如返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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