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即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的,即告終審,不能再提起上訴。對于死刑案件,也同樣適用兩審終審制,罪犯只能提起一次上訴。不過,為避免死刑案件認定錯誤,防止錯殺,法律規定了特別的死刑復核程序。即死刑判決生效后,要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檢查核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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