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后有沒有女方的視情況而定:
1、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個人全部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則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房屋仍歸男方個人所有,女方無權分割房屋;
2、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但房屋產權登記為男女共同名稱,則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房款。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決;
3、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貸款購買的,雙方結婚后,房屋貸款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那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法院根據首付比例和還款情況作出判決。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如下:
1、男女雙方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若是對方出軌屬于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的分割方式: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后過錯方分財產的方式: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并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離婚財產分割的標準:
1、男女平等;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
4、照顧無過錯方;
5、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綜上所述,就房子的所有權而言,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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