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一審上訴后,原審法院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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